1.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等有关法规及最新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上海联交所”)备案或公告的《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的相关内容,《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构成本项目交易条件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等意向受让资料,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上海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监管要求。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交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3,637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竞买人提交意向受让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二)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三)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四)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或者(2)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参加后续竞标程序的;或者(3)在网络竞价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包括竞买人在内的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五)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投资者]或15个工作日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向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上海联交所提供上二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并递交书面《承诺函》(见公告附件),《承诺函》不可修改。 9.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标的企业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在标的企业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10.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受让、信托受让或联合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