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文件有效性要素 |
文件审核要点 |
批准文件 |
应载明转让事由;同意或修改转让方案;转让的产权项目(或称标的)和价格;部分转让的明确其比例;对受让方有要求的提出基本条件。
(受让批准文件可参照) |
1.对所转让的产权项目(或称标的),按照规定确定转让方和有资格的批准方;
2.批准文件内容与交易合同的产权项目及其约定条件相符;
3.批准文件如是二级公司(子企业)所出,其批准主体资格应有依据;
4.内部机构盖章的批文无效。 |
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证 |
年检盖章 |
转让的产权应与产权登记证相关 |
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盖章且由注册评估师签字后出具;
视资产权属关系,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书。 |
1.确定转让的产权应有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2.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确认结果的90%,如低于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交易的产权应符合评估有效期的规定(包括允许延长的期限);
4.交易的产权与评估内容、范围、对象等相符的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根据“公司法”而制订的章程中股东会权限,会议决议履行相应程序,符合规定人数且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1.转让方决议——明确转让事由、转让产权名称及价格、转让产(股)权比例、受让方名称、受让产权比例。
2.标的方决议——明确标的方产(股)权价格及整体或部分转让的比例。
3.受让方决议——明确受让事由、受让企业产权名称或受让股权名称及比例、受让价格。 |
1.整体转让还是部分转让;
2.内部股东转让还是对外转让;
3.一转多、多转一、多转多情况,且转、受让的比例应该相对应;
4.章程修改和股东变化情况;
5.转让方与标的方决议内容相对应情况;
6.法人还是自然人股东,相应提供的材料情况;
7.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同一签名时,有否自卖自买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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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转让事由、转让产权名称及价格、转让产(股)权比例、受让方名称、受让产权比例。 |
1.确定企业的情况(性质),分类采用董事会决议;
2.对照章程审核决议的有效性;
3.区分决议指向的是转让方还是标的方;
4.决议是审议性还是决定性的。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议 |
根据批准的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和决议均需过半数董事出席并通过,且签名。 |
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依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权限所形成的决议,并签名。 |
总经理办公
会议决议 |
明确转让事由、转让产权名称及价格、转让产(股)权比例、受让方名称、受让产权比例;
决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名。 |
1.决议一般与批准文件共同使用;
2.确定决议指向的产权关系;
3.决议内容与批准文件相符,且以批准文件为准。 |
公司章程 |
符合“公司法”规定 |
1.提供与本次产(股)权交易相关的章程;
2.章程对照股东(董事)会决议;
3.必要时应查询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或副本) |
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
1.合法经营期限且年检合格;
2.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与章程相符。 |
资产负债表 |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作 |
1.与本次产权交易的关联程度;
2.与评估报告的相关性;
3.对外投资的限定。 |
验资报告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与章程一致。 |
上市挂牌申请表 |
转让方盖章 |
1.挂牌程序与交易行为(方式)的联接;
2.挂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变化;
3.挂牌与交易代理非同一家机构时的衔接。 |
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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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机构出具并盖章 |
判断信用状况,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足够的受让能力。 |
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证件 |
1.核对姓名、性别、住址、国籍、照片等与实际情况的一致;
2.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